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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须知
 

信访人须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来访接待场所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来市信访局反映问题的信访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信访人必须先登记、后接谈,依法有序上访,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要自觉维护好接访场所的安全和环境,严禁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等进入接访大厅;禁止在候访大厅吸烟、吵闹、大声喧哗等。要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候访大厅内的设施。

三、信访人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对随身携带包裹、背包等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未经检查的包裹、背包等物品,不得带入候访大厅。经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到登记处领取《人民来访登记表》,如实填写,并将填写的登记表交回登记处,等候接谈。

四、严禁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违反此规定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信访人在接访场所滞留、滋事,严禁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访场所。

以上各项,望信访人自觉遵守。

济南市信访局接访处

2005年11月7日

200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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