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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上桌面论是非” 山东信访事项听证办法6月起实行
 
山东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出台新举措。日前省政府对外公布《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行。届时,有关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将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通过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信访事项。
    根据《办法》要求,山东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听证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听证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决定对重大、复杂和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责成或指定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听证;监督听证程序;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负责听证员的组织、选用和管理工作,组建信访事项听证员库。
    《办法》确定了可以举行听证的事项,主要包括:信访人员对办理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对复查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重大、复杂、紧急的多人走访事项和多人走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不适用听证的事项主要包括: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访事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信访条例》不予受理的;复核机关已作出复核意见的。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时告知信访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信访人应亲自参加听证;特殊情况下,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要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表达多人意愿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的,应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
    参加听证的听证员人数一般应是5人以上的单数。听证员一般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上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结论;书面听证结论10日内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济南日报)
200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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