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省政府公布了《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3类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有关责任单位可以向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这3类条件具体包括,经过信访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处理;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在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作出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
其中,办法所称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是指在信访事项复核期间,信访人对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争议并且提出了听证请求的信访事项。
对认定事实没有争议的信访事项,虽然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复核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但省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对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信访事项,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将认定其终结;对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信访事项,将撤销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