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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摘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20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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