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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信程序
一、 立案范围
应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职权范围,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以及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市直部门和单位信访人反映的申诉、求决等问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立案范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立案
1、上访人按规定持《上访答复意见》书到市上访的;
2、无口可归的上访案件;
3、重要或疑难的信访问题;
4、领导交办的案件;
5、上访群众连续到各级各部门上访,经查基层没有立案的,可予以立案责成基层单位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立案
l、不持《上访答复意见》书越级到市上访的;
2、属于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
3、咨询或建议性质的来访;
4、涉外性质的来访;
5、精神异常或反映问题事实不清的;
6、已由职能部门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
7、已经上级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复查,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信访案件。
二、
启封、登记信件
信件的拆阅和登记
1、启封:办信人员收到信件要当日拆封;拆封时, 要保持信封、邮票的完整;然后将信封、信体整齐地装订在一起,并在信体右上方加盖收信印章,注明收信日期。
2、阅信:对已经启封的信件,要认真、详细地阅读,根据来信的内容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作记录。
3、登记:对已有处理意见的来信逐件进行登记, 按《人民来信登记簿》或微机程序中的项目填写采信编号、收信日期、交办人、写信人姓名、单位或地址、来信摘要、转办单位等项目。
三、信件处理
对已经登记的信件做以下处理:
1、按照有关规定筛选部分重要信件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对呈送领导阅批的信件,要整齐地叠放在有关领导的阅批卷里,然后, 送分管局长审定后, 再呈送有关领导。
2、选取部分内容比较重要的信件编写《群众反映》。《群众反映》由办信人员选信,并由市直办信人员拟稿, 于每周一送分管局长审定后送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打印。《群众反映》呈报范围是: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3、转办信件。由办信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逐件填写转办单,并转有关单位处理。
4、立案信件。对应由信访局立案查处的信件,由办信人员填写立案批表,连同原信一起送分管局长审批后,转有关单位查处、或由信访局有关办信人员直接查处。
5、存查信件。
对以下信件予以保存待查:内容不清,无法转办;精神异常者的信件;已有处理意见的复次来信。对无保存价值的信件应定期予以销毁。
6、其他信件。
(1)对攻击党和现行政策的反动信件,送公安部门处理。
(2)附有证件、实物、邮票和人民币的信件,连同物品一并转寄,请写信人所在单位退还本人,并在来信登记中注明。
四、回复来信
对反映正确、要求合理的初次群众署名来信,都应复信。复信要认真、热情,要注意向群众宣传信访法规,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以下几种情况不宜复信:
1、姓名或地址不详的信件;
2、内容、要求不清的信件;
3、精神异常者的信件;
4、已有处理意见而无理纠缠的信件;
5、检举揭发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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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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